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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搞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到“十一五”末,我省共需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132座,截至2009年9月底已建成80座,省人民政府要求今明两年内各市、县(市、区)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正常运营。为了确实解决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不足、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一)完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包括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内的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修订完善后的规划要于2009年底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筹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要加大国家补助资金的争取和省级资金保障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所有在建和待建项目要尽快达到申请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的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保证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所属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较重且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困难的设区城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平台,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人民政府作出还款承诺,以污水处理收费权作质押,对所属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不足部分进行统借统还,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筹措的力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鼓励专业实力强的水务投资公司以BOT、BT、TOT、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科学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2008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力争于2009年底全部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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