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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

  (三)复检一般由原承检机构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其它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所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五、检测经费
  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市局拨付,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
  六、汇总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将抽样凭证、检测报告单(2份)、监督抽查汇总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材料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质监处。除抽样凭证和检测报告外,其他材料必须用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按时送达(市局监督处电子邮箱:zjc@whbts.gov.cn)。
  七、结果处理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市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对于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拒检的企业,负责后处理工作的质监分局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
  八、工作纪律
  (一)承检机构及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秉公办理、不徇私情,保证抽检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借监督检查之机向企业吃、拿、卡、要。
  (二) 监督抽查事先不得通知受检企业,不得以定期检验、委托检验代替监督抽查。
  (三)承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检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评比、推荐、发证、监制活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拒检并可向我局投诉,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电话:83659583

  附件: 2009年4季度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及产品类别、数量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2009年4季度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及产品类别、数量

序号质检机构产品类别抽样数备注
本地产品外地产品
质检所 
  光学树脂镜片 20 
  贵金属饰品 30 
  刹车油10 
  轻柴油30 
  车用乙醇汽油30
  牙膏1010 
  洗衣粉20 
  毛针织品1535 
  服装2020 
  絮用纤维制品1010 
  电饭锅/电热锅 20 
  电熨斗 20 
  电水壶 20 
  电吹风 20 
  建筑钢材15  
  中空玻璃20  
  建筑水暖配件40 
建材站 
  水泥2040 
  混凝土外加剂15 
  陶瓷砖、装饰石材 30 
  新型墙材40  
  水泥制品20 
  保温材料510 
  防水材料510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50 近城区及汉南
  预拌混凝土25  
日化站 
  化肥50 
  农药20 
  化妆品30 
皮革站皮鞋30 
家具站木软家具30 
检定所民用三表40 
橡胶站橡胶汽车配件30 
蔡甸质检所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30 蔡甸
江夏质检所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30 江夏
黄陂质检所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70 黄陂
十一新洲质检所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70 新洲
合计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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