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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分局,有关技术机构,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为加强对全市产(商)品的监督抽查,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经研究决定,2009年4季度对我市部分产(商)品开展监督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类别、数量及承检机构见附件。抽样对象为国营、集体、三资、个体等各类性质的生产、经销企业(包括大中小型商业企业及各类批发、零售市场)、产品使用单位和建设工地。各分局要协助承检机构做好抽样工作。
  二、抽样要求
  (一) 承检机构到受检单位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出示本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和抽样单,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制取样本,保证样本的科学性、广泛性和代表性。所抽样品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七条执行,由受检单位提供。
  (二)样品必须是近期内生产的合格品以上等级(含合格品)的产品,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再有效期(保质期)内。
  (三)抽样完成后,抽样单必须逐项清晰填写,由抽样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检验依据和检验指标
  检验依据和检验指标按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总局公告2008年第83号)的规定执行。未纳入规范范围内的产品,按受检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法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
  四、检验结果反馈
  (一)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3天内要立即告知经销及生产企业(当面送达或挂号信寄达),并要有反馈、确认凭证。同时,在2天内将检测结果通知单上报市局质监处,由质监处转相关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且说明理由,逾期不再受理。承检机构不能直接受理受检单位的复检申请。受检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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