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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 10月)
  1.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成立山东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承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各市要成立专项治理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牵头负责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市专项治理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市工作方案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 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1月— 2010年 2月)
  各市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排查,尤其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深入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 2010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3月— 2010年7月)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单位)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只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自查自纠流于形式的,要督促其尽快复查;复查仍不认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抽查。
  (四)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8月— 2011年1月)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单位领导同志要认真抓好整改责任落实,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要认真汇总分析本地区本系统 (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突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掌握其发生的形式、规律和特点,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结合机制体制建设,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五)总结巩固阶段(2011年2月— 2011年10月)
  各市专项治理机构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2011年10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报送专项治理情况报告。为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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