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山西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由其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全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省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省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