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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


  四、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的比例,由原来的15%降低为10%。

  五、提高统筹支付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现行三级医院12元/人/日、二级医院10元/人/日、一级医院8元/人/日,分别提高为三级医院20元/人/日、二级医院16元/人/日、一级医院12元/人/日。

  六、降低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搏器、施行器官组织移植以及高额限价材料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为10%。

  七、降低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个人先自付比例,由现行的10%降为8%。

  八、扩大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到用于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中使用医保三大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住院期间空调费、取暖费和因急性病发作发生的急救车费以及应由个人自付的相关住院医疗费用等; 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可凭社会保障卡在规定时间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预防接种,所需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

  九、增加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将现有的7种疾病增加为15种疾病。病种名称和统筹支付年度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1、恶性肿瘤限7000元;2、糖尿病限3000元;3、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4、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限2500元;5、慢性病毒性肝炎限3000元;6、肺结核病限2000元;7、精神病限1000元;8、血友病限7000元;9、艾滋病限7000元;10、高血压病二期限3000元。11、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12、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13、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14、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15、肝、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透或腹透的费用统筹支付90%,个人自付10%;取消腹透乙类药品15%的个人自付比例;肝、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费用统筹支付80%,个人自付20%。

  十、强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国家卫生部门确定的药品占医疗费用比例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在现有定额结算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南昌市就医就诊发生情况的实际,改进结算办法,合理确定医院结算额度,使医、患、保三方利益达到平衡协调,确保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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