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提高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各项工作的通知》(赣劳社[2008]33号)精神,现将调整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水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由原来的按其基本养老金的3.2%提高到3.5%。
二、提高住院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为4万元。
三、调整住院统筹个人自付比例。进入统筹的住院医疗费用仍然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执行。个人自付比例在现行《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两个百分点,具体负担比例标准如下:
医院级别
人员类别与负担比例(%)
医疗费用的分段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
| 在职
| 16
| 13
| 10
|
退休
| 13
| 10
| 7
|
10000元至
30000元
| 在职
| 10
| 8
| 6
|
退休
| 8
| 6
| 4
|
30000元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
| 4
| 3
| 2
|
退休
| 3
| 2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