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车辆的交通管理,严格处理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南昌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是指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及其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车辆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综合治理,将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与驾驶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挂钩,与客运企业的管理责任挂钩。
第六条 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因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等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或被新闻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驾驶人的违法情况和受处罚情况告知其所属客运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