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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厅际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对掺假使假、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假冒高风险药品等行为要从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公安机关对涉及假药的刑事案件要组织力量及时破案,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通信管理部门要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网站;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打击邮寄假药行为。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危害性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和组织协调力度,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到位。

  (三)整治违法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当地媒体及互联网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确定重点监测媒体,增加监测覆盖面,有条件的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发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及时通知媒体停止发布,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和生产厂家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采取全区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重点监测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网站的主办者,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广告经营商和媒体的责任,并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果。

  (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对使用药品名称、包装、说明书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作用的无批准文号产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对经审批的产品出现非药品仿冒药品名称和包装或非药品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的产品,由其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五)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和质量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安排,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流通、配备、使用的监管工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已进入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应支持企业提高保障供应能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的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配送成本,严格落实对中标企业质量、服务和能力的要求;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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