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监[2009]312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倡导用人单位积极担负社会责任,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按年度进行评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在评定年度的次年1季度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 遵守招用工规定情况;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 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四)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 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义务情况;
(六) 遵守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