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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利用收费机制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 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高新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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