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9〕2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申报书(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活动,提高实验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命名一批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实验室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能力起到示范和推动作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三条 示范实验室管理采取达标命名方式,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命名”的原则,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定期由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基本条件应为:
一、为本省范围内已经备案、符合条件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来应未发生过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实验室符合《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规范(试行)》(浙卫发〔2007〕198号)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拟申报的示范实验室人员条件应为:
一、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实验室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水平,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并取得《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