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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洛阳市重大项目建设劳动模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洛阳市重大项目建设劳动模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洛政〔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重大项目的建设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洛阳建设的大局,积极应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抢抓发展机遇,助推重点项目建设,团结拼搏,攻坚破难,为拉动全市投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弘扬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评选洛阳市重大项目建设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在我市重大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人员,全市共评选表彰重大项目建设劳动模范10名。

  已被授予国家、部委、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洛阳市劳动模范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参与推荐和评选;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洛阳市重大项目建设劳动模范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勇于奉献;

  2.在工程建设中,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工作积极,清正廉洁,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不辞辛苦,辛勤努力,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到数额较大的国家建设资金,顺利完成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4.在工程建设中,能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在防止重大事故或排除事故隐患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5.在工程建设的组织、设计、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工期、质量、造价控制上有显著成效的。

  凡是未建立党组织、未组建工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单位,不得评选。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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