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环节实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质监质管发[2009]291号)
各区县局、燕山分局,各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已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实施,该法规第
二十条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为保证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我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试行)》,对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环节进行如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7部门于2009年6月5日联合印发的《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向我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不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由于工商业执照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前置,无营业执照的新建企业向我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应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进行工商登记,并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食品生产企业首次向我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下列情形提交材料:
(一)关于无营业执照的新建企业: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企业承诺)一式两份;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3. 业主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5. 企业环保批复和达标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6. 企业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一式两份;
7. 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一式两份;
8.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 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经企业标准备案主管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提供标准注册登记卡一份;
10. 已获得HACCP、ISO22000体系认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两份;
11.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12. 进口原辅材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13. 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除提交上述第一款的第1、4、5、6、7、8、9、10、11、12、1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非法人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企业和其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应同时加盖其上级法人单位公章;并提供上级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两份。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现场提供IC卡。
(三)对于上述两款,只要企业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同时许可范围涵盖申报产品,企业可以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两份,不必提供第一款的第4、5项材料。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向我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或变更时,按照下列情形提交材料:
(一)获证企业进行换证时:
除按照第三条第二款要求提交材料之外,还应提交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