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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卫发〔2009〕24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新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未经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目前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应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同时还应一并上报本单位拟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三、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医疗机构拟开展外出健康体检服务的,须按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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