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9〕398号)
各工商分局、区(县)商务委:
为了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至各单位,请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推进落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投资便利化,规范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三、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
(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
四、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