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时,供热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2.2预警级别
依据供热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4.2.3 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事故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报告
供热突发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供热单位应首先启动本单位的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并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重大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市供热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8466676),提出救援申请。市供热应急办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5.2 分级响应
(1)I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亲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开展处置工作。
(2)II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亲赴现场,指挥和开展处置工作。
(3)Ⅲ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供热应急办主任应亲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4)IV级事故响应:由市供热应急办报市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由市供热应急办开展具体处置工作。
5.3 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