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调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管理系统,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记账到户;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催交以及业主维修资金的交存建账工作;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目标要求完成维修资金的归集任务;并定时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专户管理银行和市房产局,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做好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标准、范围、方法和专户管理银行的宣传工作以及维修资金的代交代存工作;对已经归集的维修资金,要全额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在维修资金未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前,做好住宅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配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使用建议;协调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要配合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的宣传和政策普及工作;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交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三章 交存
第十二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