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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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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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