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级负责,重点督查。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同时组织各地区和部门开展交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不认真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地区、部门和项目,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统计汇总,认真总结。各地区和部门形成的任务台帐和开展自查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自查结束后,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形成自查综合报告,于2010年1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深入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
1、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相应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进一步健全各部门密切配合、有效联动、全方位监控的监督机制。
2、认真纠正问题。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根据深入排查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专项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任务,列出项目问题清单、责任主体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时间表,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民生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法规制度。要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有关法规制度与中央、自治区法规制度的衔接。市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参与起草、由市政府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提出工作计划,尽快研究制定。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各旗县区负责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推广典型经验。按照边排查问题、边寻找规律、边总结经验的方法,注意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予以推广,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