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合自治区研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实施办法、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监督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办法、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3、对全市现有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完善,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有关法规制度,形成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有序发展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
三、时间安排和推进步骤
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用2年时间,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
1、成立呼和浩特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旗县区(含如意工业园区、金川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下同)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所牵头和负责工作的具体治理方案,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
3、各旗县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并作出部署。
4、市各责任单位的具体治理方案、各旗县区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要于11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专项治理宣传工作,营造专项治理工作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二)深入排查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
1、建立台帐,全面自查。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水利、土地管理开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息产业、环境保护、园林等建设项目建立项目台帐,逐一进行清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其表现形式、发生规律、主要特点和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治理对策,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市各责任单位和各旗县区要对照专项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任务,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履职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