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研究制定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做好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完善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监督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准入和清出制度。
5、对全市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建立健全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办、呼和浩特铁路局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开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把土地供应预审关。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批而未用长期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规定。
3、严格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依法确保各项补偿到位。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推行“管办分离”,市、旗县区土地、矿产交易机构的各项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