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党办发〔2009〕7号)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2号)、《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09〕19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
1、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民生建设项目为重点,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等工作规范有序,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政策措施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2、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工程建设领域中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坚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问题,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