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领购房地产预收款收据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缴销(或查验)收据,并按当期全部预收款金额缴清应纳税款。同时填写《房地产销售及纳税情况一览表》,将房屋销售情况和税款缴纳等情况上报管理分局,表样见附件。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控,定期将纳税人上报的房屋销售情况与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网络比对,将纳税人预收款情况与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凡未缴清税款的不得再次发售《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严格执行“先税后票”的有关规定,只有在纳税人结清房地产销售税款后,才能为其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销售房地产款的纳税人,凭登录了对应税票号码的预收款收据换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销售房地产款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应提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供房地产购销合同、协议、契约等、《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和完税凭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发票代开手续。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必须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办理,按实际发生的购销房地产的金额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收据)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