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规范销售不动产票据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行业统一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等两种票据。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是纳税人进行收入核算、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原始凭证。《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是用于销售房地产的企业和单位预收购买房地产款(包括预收订金)并进行预收款帐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由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方式。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收取定金和预收款时,必须使用《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白条、自制收据和其他凭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领取《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时,除提供领购普通发票所需材料外,还必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预收款收据。
第七条 《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的领购实行分级审批的方式,每次领购数量在10份以下的,由管理员负责审批;每次领购数量在10份以上50份以下的,由管理所所长负责审批;每次领购数量在50份以上的,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
第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具《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手工开具一律无效。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