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9〕304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单位的实际,切实加强销售不动产票据管理。同时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票据的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江西省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仅可以促进税源建设、而且对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领购《专用收据》应具备的条件
(一)初次领购应具备的条件
1.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票种、票量鉴定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认定;
2.纳税人除提供领购普通发票所需材料外,还必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第二次及以后领购应具备的条件
1.提供上次已开具《专用收据》的存根联;
2.提供上次已开具《专用收据》的明细清单;
3.提供上次纳税申报表;
4.提供上次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购《专用收据》的审批制度
实行按逐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每月领购数量在50份以下的,由税收管理员初审,管理分局局长审核,经发票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领购;每次领购数量在50份以上的,由税收管理员、管理分局局长、发票所所长初审后,经县区局分管发票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领购。
四、各单位应加强房地产税收监控,定期将纳税人上报的房屋销售信息与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比对,将纳税人预收款情况与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全面掌握税源信息。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发票所)书面反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