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营补贴
老人入住率达60%以上,入住老人及其家属满意率达90%以上;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老人居住6个月以上的单张床位每年补贴240元。
(三)供养补助
对收住经市民政局部门认定的城市“三无”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收住“三无”老人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第五条 资助申领程序
(一)经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区民政局申报,填写“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由区民政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对照资助条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评估报告,报送市民政局。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三)市民政局组织联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联合评审委员会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资助事宜的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民政局。
(四)受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资助额度,提出资助金使用计划,报区民政局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资助金。
第六条 资助金的来源与拨付
(一)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助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拨付到区民政局政府资助社会力量办福利机构专户,由区民政局拨付到福利机构。
1、对新成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金分两年支付,新建机构两年分别支付500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正式投入使用后,即支付第一年资助金。正常运营满一年,年检合格后支付第二年资助金。
2、运营补贴单张床位居住老人超过6个月,年度验收合格的,年内一次性足额拨付;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助。
3、供养补助按月计算,按年拨付,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负责资助金的拨付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