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的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职能管理机构,并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6、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管理和操作人员。
每年4月、10月,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三)减收水费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向辖区供水公司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身份证及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或承租协议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申请优惠的用户,在优惠期间如所住地址发生变动,应及时到所住辖区供水公司进行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变更后原地址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四)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局核发的《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城市建设收费联系单》;
2、民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属社会公益性质、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的证明;
3、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减半收取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建委收费办收费函;
3、收费函收据。
(六)减半收取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新建房屋产权登记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该新建房屋属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证明。
(七)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增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证明。
(八)供电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的用户出示各级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辖区供电局(电业局)营业大厅登记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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