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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77号)


各区、县(市)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特制定《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卫生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老年福利事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哈尔滨市城区区域内,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依法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证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 政策扶持的办理

  (一)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的请示;
  3、民政部门对申办养老机构的批复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成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合格或认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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