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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4.加强基层优抚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省民政厅将改革优抚数据库定期更新制度,进一步规范采集渠道、采集程序,确保优抚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地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各类优抚对象数据深入调查核实,确保数据质量,写出专题数据更新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同时,要采取分级负责、登门入户的办法,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普遍的调查摸底,逐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对他们的生活、医疗、住房情况登记造册,做到一人一档。要加强优抚工作政务公开,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和公布有关政策,确保优抚保障工作的透明、公正。要加强优抚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优抚事务的办理程序,明确各项业务的请示报告、审核审批等程序规范。要切实落实好层级责任,凡是本级应该办理和答复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给予明确答复;凡是应该请示上级或需要上级办理的事项,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签署本级意见,坚决杜绝回避问题、上交矛盾等情况的发生。
  15.强化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在弘扬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要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要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成集纪念、教育、宣传、游览和休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会主义文化精品”的要求,研究制定长短结合的建设规划,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制,搞好“四有”建设(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烈士纪念事业基金会〈关于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和陵园维修改造几点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61号)要求,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维修、管理经费的落实。对于国家和省级批准的建设项目,要精心安排,加紧实施,确保改造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对于市、县级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要克服“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动地进行具体项目规划,积极主动地落实维修改造资金(省将给予适当补助),抓紧实施推进,争取利用五年的时间,实现全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水平的整体跃升。
  16.加快推进优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在省民政厅积极争取完成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建设改造的基础上,各地要抓住国家和我省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探索建设“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等“三院一体”的养老基础设施的大好机遇,加快推进光荣院建设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地扩大规模、改善条件,按照“应住尽住、能住则住”的原则,切实满足全省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同时,要结合抓好国家即将出台的《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和《光荣院管理服务办法》的落实,着力在改善办院条件、改进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优抚事业单位服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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