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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科学管理,进一步健全优抚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保障质量,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管好用好资金是保证。各地一定要着眼于提高优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能、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优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
  11.积极推行优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优抚保障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对优抚对象身份认定、档案管理、资金发放、过程监督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防止优抚保障资金的流失和冒领。按照国家要求,近年内,全省要推行以残疾军人为重点的优抚补助金直发,“一卡通”工程,通过应用指纹对比等高科技手段,建设完善的残疾军人数据核验体系,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将残疾军人优抚保障金直接兑现到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在此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的工作模式,逐步实现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普及。
  12.规范优抚对象年内自然减员结余经费管理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年内自然减员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通过摸清总额底数、明确使用方向、规范审核程序,确保优抚经费用在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优抚保障的最大功能。坚决防止截留、挪用和贪污等情况发生。对于地方用于充抵优抚匹配资金,或者挪用、占用的,一经发现,将在下拨抚恤补助经费时予以削减,同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此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在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中加重扣分。
  13.建立优抚资金管理使用联合会商、督查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采取下拨优抚资金先由业务部门拿出分配方案,协调计财部门共同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上会研究确定;下拨资金文件同时发至(转发)各个部门等办法,确保优抚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管的协调一致。建立由各级财政、监察、民政部门联合检查优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制度,采取对账检查、入户调查等办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优抚资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确保优抚资金该匹配的足额匹配到位、该拨付的及时拨付到位、该发放的确实发放到位。
  五、立足打牢基础,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基础性建设
  优抚工作重在基础,重在经常。各地民政部门要着眼提高优抚保障的整体能力,着力在抓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上下功夫、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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