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落实层级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优抚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热点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难题亲自协调处理;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抓好政转移支付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当地人均收入的33.3%)及时兑现。同时,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以财政保障为后盾,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联动、同比增长的优抚对象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全部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在优抚对象按照规定标准享受各级政府发放的抚恤补助金加低保补助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其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使其达到当地城乡平均生活水平。各地平均生活水平由当地民政、财政、统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5.尽快制定出台优抚医疗保障配套政策。围绕落实国家《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1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黑民优[2007]97号)和《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96号)等“三个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性文件,各地要按照全省优抚医疗保障工作佳木斯现场会议的部署要求,依据“加入保险,享受基本待遇;分类补助,体现政府责任;优惠减免,发挥社会作用”的原则,加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办法(考虑到充分体现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优待优惠,各地在制定出台政策时,原则上应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确保在2009年9月30日(建国60周年)前,全省上下普遍建立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
6.建立优抚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制度。省民政厅将结合每年度双拥创建工作考核评比,对各地落实优抚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适时进行通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优抚政策落实检查督导制度,可采取定期检查、适时抽查、对检互检等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优抚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矛盾,确保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三、突出为民解困,进一步加大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