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图书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社,由省新闻出版局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差错率在3/10000以下的(含3/10000),给予警告处分;差错率超过3/10000,小于5/10000(含5/10000),给予每种3000元罚款;差错率超过5/10000的,每种罚款5000元。
  一年内造成3种以上(含3种)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编辑,给予限制书号和发稿量的处理。自最后质检结果发布起一年内,限发书号3个,发稿量不超过120万字。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注销其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四、书号管理
  1、书号使用。出版单位书号总量按总署核发数量执行。
  2、书号申领。采取网上实名方式。申领书号须符合如下条件:
  (1)选题已备案,书稿已完成三审。
  (2)条码下载后60日内已完成成书信息填报。
  (3)样书在出版当季已缴送。
  (4)自费选题数量超比例的,超过部分不论选题是否批准,均不予配发。
  (5)申领第一季度书号前,应报送上年度出版情况及统计资料。
  3、书号追加。出版单位基础书号用完后,可申请追加书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有发稿权编辑名单。
  (3)书号使用情况一览表。
  (4)计划发稿情况一览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增加书号申请或限制增加书号数量:
  (1)出现重大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2)上年度图书质量合格率低于80%;
  (3)样书、统计信息等逾期未报送的。
  五、书稿档案管理
  1、管理责任。书稿档案管理由总编室负责。书稿档案应全面完整反映出版单位图书编辑出版过程,符合国家档案规范。
  2、书稿档案立卷范围:
  (1)选题策划的过程文件,包括论证报告、相关合同、协议等。
  (2)各级审稿意见及编辑加工记录。
  (3)选题备案过程文件,包括请示、批复等。
  (4)书稿(原稿或复制件,原稿返还作者的留存签收单)。
  (5)封面设计(包括名人题词手迹等)。
  (6)与作者沟通的往来书信(电子邮件应打印存档)。
  (7)图书出版通知单、清样、样书等(样书可另库存放)。
  (8)发稿后的变动情况。
  (9)稿酬、版税支付凭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