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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图书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图书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新出图字〔2009〕22号)


各图书出版社:
  根据我省出版工作的实际,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出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题管理
  1、坚持选题论证制度。出版单位应高度重视年度选题的制订论证工作,认真执行选题三级论证制度,确保选题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出版计划要充分反映出版单位的办社宗旨、市场定位和特色,体现出版单位的社会责任。
  2、选题备案内容。申报年度选题计划应提交申请报告以及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申请报告应对年度选题计划的结构、特色、市场定位与预测等进行分析,具体选题申报项目应包括选题名称、规模、作者、责任编辑、内容简介(一般不少于100字)、出版方式、计划印数等内容。重大选题申报材料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提交书稿、出版单位“三审”意见、作者详细情况等材料。
  年度选题计划调整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选题备案时间。年度选题计划报送时间在上年底或当年第一季度,具体时间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要求确定。年度选题计划调整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每次申报间隔应在一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随时受理。重大选题没有时间限制。
  4、备案事项变更。已备案的选题,如备案项目发生变化,须履行变更程序。变更事项包括:选题名称、作者、责任编辑、出版方式等。其它事项变化无须变更备案。如内容发生变化须按新选题申报。
  5、选题要突出专业特色。出版单位原则上应遵守专业分工。确因市场需要,或为主管主办单位服务的超范围选题应符合相近相关原则。重大选题、自费选题以及国家有明确资质要求的选题原则上不能超范围出版。
  6、适度控制自费选题的品种。自费选题一般限于学术著作和确有价值的纪念性文集。自费选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各社基础书号总量的30%。
  二、出版管理
  1、坚持书稿“三审”制度。“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初审工作一般由责任编辑承担,负责对书稿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或艺术价值等进行评价,并对书稿内容从政治、知识、文字方面进行把关,形成初审报告,对书稿提出取舍和修改建议;复审由编辑室主任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对书稿质量及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终审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社领导或指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承担。重大选题及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书稿终审由社长或总编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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