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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注)
(2004年10月20日 深环〔2004〕3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对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检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等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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