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府字〔2009〕7号)
为加强五象岭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以及《
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内修造坟墓埋葬遗体、尸骨、骨灰或者重建、扩建坟墓。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是指从五象新区核心区西侧,东至平乐大道(暂定名)、南至玉福路(暂定名)、西至银海大道以西,北至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而成的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区域,总面积约15000亩。具体范围包括原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以及柳沙企业公司的林地、良庆镇那黄村和新村的林地、大沙田街道办玉洞村和大岭脚村的林地、城南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葬墓的区域范围不包括青龙岗生态墓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