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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的通告
(南府字〔2009〕7号)


  为加强五象岭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以及《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就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葬墓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内修造坟墓埋葬遗体、尸骨、骨灰或者重建、扩建坟墓。五象岭森林公园规划区是指从五象新区核心区西侧,东至平乐大道(暂定名)、南至玉福路(暂定名)、西至银海大道以西,北至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而成的南宁市五象岭森林公园区域,总面积约15000亩。具体范围包括原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以及柳沙企业公司的林地、良庆镇那黄村和新村的林地、大沙田街道办玉洞村和大岭脚村的林地、城南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葬墓的区域范围不包括青龙岗生态墓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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