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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把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塑造新风貌工作中考核。

  (三)市财政局

  1、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火化殡仪馆和公墓等设施建设。

  2、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遗体免费火化经费落实工作。

  (四)市卫生局

  1、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将在医院死者遗体告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2、对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遗体严格消毒,进行防疫处理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3、禁止丧主在太平间办理治丧活动,对因医疗纠纷引起的丧户闹事积极协调处理,对阻碍殡葬执法的行为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4、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仪车辆和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五)市公安局

  1、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破坏殡仪设施,阻碍执行公务、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2、配合城管、民政部门整治城区临街搭设灵棚办丧扰民、沿街游丧现象。

  3、配合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实行强制起棺处理。

  4、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遗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并通知殡仪馆接送火化。对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凭火化证明办理事故补偿的相关手续。

  5、对非法从事遗体营运的车辆进行查处。

  (六)市林业局

  1、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

  2、配合有关部门对火化区内的非法棺材加工点和销售点进行查处,对成品棺木予以收缴并销毁。

  (七)市工商局

  1、组织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没收销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未经批准擅自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以及在火化区内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净化殡葬用品市场。

  2、对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加强对经营丧葬用品主体的监管,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市国土局

  1、制定墓地用地审批制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坟墓安葬遗体或骨灰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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