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经贸、交通管理、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赣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认真履行,依法行政,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经贸部门,要做好报废汽车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交通运管、稽查征费等有关部门的协调,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行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形成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使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准确发给车主,充分发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严把年审、年检、发放营运牌证关。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和尚未达到报废年限、但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收回营运牌证,强制报废,以消除安全隐患。对各运输企业按规定保留的机动运力车辆。要按现行运营车辆严格管理,不得自行交易流入社会。对报废更新的营运车辆,凭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更新车辆营运手续,做到旧车先报废,再办理更新车辆营运手续。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倒卖报废汽车、拼装组装机动车、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予以取缔。
(四)公安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业治安状况以及回收拆解流程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出售、倒卖、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堵塞销赃和报废汽车流入社会的渠道。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严格汽车牌证管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要按照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延期报废机动车检验时,连续三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应当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要加大路面巡逻检查力度,针对无牌无证和报废汽车经常出现的路段、区域,要采取与有关职能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点)突击检查的方法。加强对超期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