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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赣州稽征分局制订的《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工作意见
(赣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工商局、
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交通局、赣州稽征分局)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精心组织,规范管理,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报废汽车市场和经营行为进一步的规范,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现象有所遏制,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业务不断扩大,为我市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和绿色生态赣州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有:部份应报废的车辆未能按规定报废处理,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县(市)有关职能部门将强制性报废车辆自行处理,严重扰乱了报废汽车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报废汽车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规范报废汽车市场秩序,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赣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是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经贸部门和公安、工商等监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形成社会合力。我市各有关部门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把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宣传平台。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搞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广大群众知晓报废汽车回收是一项实行资格认定、特行管理、强制报废的管理工作。要教育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广造舆论监督声势。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形成群众积极揭露违法事件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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