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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确保重点支出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确保重点支出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9〕18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冲击,我市经济增速回落,企业效益下降,加上政策性减税让利政策不断出台,对财政收入增长产生了较大影响,也加大了财政支出的压力。在财政收支矛盾非常突出的形势下,为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支出需要,根据中央、省严格压缩行政成本的要求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市府发[2006]16号),现就规范预算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1、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科目和金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主要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

  2、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预算。

  3、对年度预算下达后,部门、单位提出要求安排预算的报告,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二、严格遵守预算追加程序

  4、预算下达后,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因上级政策调整影响收支、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部门提出的年初预算无法保障的经费,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市政府审批后,批示或抄告市财政局执行。

  5、对部门要求追加经费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追加条件和程序的,不予受理。

  6、市财政不直接受理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转、批示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追加:⑴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半年内的。⑵财政已安排业务费或专项经费没有使用完毕的单位。⑶不实事求是,随意提出要求追加的报告。⑷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超预算、超规模的建设项目。

  三、大力缩减一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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