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建立高耗能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 号)文件精神,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单位)超标准耗能加价等手段,促进高耗能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组织开展对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高耗电设备大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加大对各种非法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和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用能效率。
(五)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局)
1.加大节能技改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的力度。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认真抓好“四改”:一是改革落后的生产工艺;二是改造低效率高耗能的设备;三是改进操作技术和优化产品设计;四是改进用能技术。
2.积极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源热泵空调、冰蓄冷空调、余热回收、煤制气代电代油技术、水煤浆代油燃烧技术及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扶持节能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效节能产品研发,加大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奖励力度。
(六)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统计局)
1.统计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摸清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情况,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
2.组织开展能效标识、空调温度设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办公节能等专项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罚), 限期整改。依法打击虚假能效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质监部门要定期检查终端用能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对产品效能不达标的企业要按照《
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
1.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宣传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减排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
2.广泛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编印节油节电宣传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节油节电的良好氛围。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