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照明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开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城市公共场所照明灯具检查,严禁在机关事业单位(特殊需要除外)和公共场所使用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2009 年底前,全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照明产品,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
2.节约城市照明用电。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
3.加强照明节电管理。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不按设计施工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验收。
(六)办公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1.强化办公用电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引导购买和使用节能型办公产品,加强办公节电管理。办公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2.减少电梯使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七)建筑节电措施。(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按照建筑物节能设计标准,完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节能建筑评定、验收、认定等制度,建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工艺、设备的认定、检测与公布制度。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抓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等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其中,新建12 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分项计量检测设施,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政府机关办公大楼在2009 年底前全部安装能耗在线监控系统,按月通报机关能源消耗情况,及时掌握能耗信息,加强动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节能工作。大型公共建筑要参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做法,搞好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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