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监督检查与财政业务信息互通平台,实行信息共享
建立检查信息全面收集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基础信息、收支总额、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财政改革措施执行、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全面反映被查单位的管理全貌;建立检查信息全面报告制度,检查组对收集的检查信息要全部带回,深入分析,全面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有选择上报;建立检查与业务信息共享制度,财政业务科(股、室)在下达指标文件或办理重大支出拨款时,应同时将文件抄送或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财经监督检查机构,财经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反馈给业务科(股、室),为业务科(股、室)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补救、改进措施提供依据和参考;积极探索对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披露的制度,提高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执法质量内部控制机制,提高执法质量
建立检查复核制度,在财经监督检查机构内部指定专门科(股、室)或专门人员负责检查复核,加强对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证据、检查处理依据等合法性的复核;制订检查处理与处罚流转程序,建立起从制订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立卷归档检查资料等一整套工作流转制度,规范检查行为;建立重大情况事前报告制度,在检查中遇到重大阻碍或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和重大线索,检查组应及时向财经监督检查机构领导报告,再由财经监督检查机构领导视情向财政局领导报告。
县(市、区)财经监督检查机构作出的检查处理、处罚决定,应同时抄报市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市财经监督检查办公室要加强审查,杜绝涉及财经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
六、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为全面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加大对重大惠民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提出整合财经监督检查机构职能的意见。财经监督检查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特别是新出台的财经法律法规,要掌握条款,加深理解,提高检查职业敏感性和违纪问题查处判断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检查信息的处理分析,充分利用检查收集的第一手资料,深入分析财经领域违纪问题出现的深层原因,找出日常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为各级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要进一步培养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依法监督的工作作风,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坚持原则,为财政事业保驾护航。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关心财经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监督检查人员,保证必要的监督检查经费。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支持配合财经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好我市良好的财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