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6.市交通局:负责水运和道路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7.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8.市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0.市房产局:负责城区危房安全及房屋拆迁工程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1.市发改委、市重点办:负责重点工程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2.市经贸委:负责电力、民爆、有色、冶金、建材、纺织等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3.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经济组织和市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4.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5.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区和旅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防雷安全设施、施放气球活动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7.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负责铁路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8.黄金机场:负责民航和机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9.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各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属集团公司、中央、省驻市单位负责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三)各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要注意与省对口厅(局、委)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及安排搞好衔接,紧密联系我市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六、时间安排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安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以前)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办发[2009]32号、赣府厅字〔2009〕67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研究制订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于5月10日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层层宣传发动,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