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宣传动员教育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至8月31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大力宣传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以及《全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通告》。使广大群众对“严禁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家喻户晓。
第三阶段:集中清理、专项整治阶段。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15日。重点对市、县(区)非法销售、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从9月16日至9月30日。按照辖区管理、清理整治的原则,各县(区)做好自查自验,并将清理整治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职责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办《关于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综治办[2004]16号)精神,加大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的整治力度,切实把治理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广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管理制度,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以及卫星电视广播节目接收等许可事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对有线电视信号覆盖范围内和有线信号质量达到标准的地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严肃查处擅自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产业、广电、商务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等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