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全面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从人员、装备、训练、预案等方面,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高层、地下建筑和公众聚集场所等单位逐一进行再熟悉,进一步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要加强与社会联动单位的协同配合,重点选取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四种类型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实战、实装演练,每一类单位演练率达到100%。要严格落实战勤保障措施,加大装备配备力度,完善城市消防装备功能,形成应对特殊火灾需要的持久的、有效的战斗力。要督促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单位内部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普遍开展一次演练,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四、整治措施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到“八个一律”:
(一)对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三)对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清理或拆除。
(四)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五)对住宿与生产、储存或经营合用的“三合一”场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六)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
(七)对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八)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凡整改进度迟缓,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随时可能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