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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发改、财政、国土、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公布后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均应按以下控制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小区按照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三)因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另外的开发项目中累加计算配建比例。

  第六条 配建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政策规定标准范围;

  (二)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三)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入住条件。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项目中将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配建廉租住房土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面积以配建廉租住房实际占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布局、套型、建设时限和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部分应在一期完成。

  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相关规定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回购价格以当年实际的建设成本进行确定(土地价款以划拨土地成本价计算,政府减免的各种规费不计入工程成本)。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建设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市发改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具体审核土地出让合同与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立项文件,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上述合同不符者,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方案、发放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的约定,不符合者要及时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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