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9〕107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固原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实施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将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回购。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数、布局和套型等标准的制定及回购协议的签订、回购房屋等的管理工作,并对廉租房配建进行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