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公开、公平、透明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根据现有廉租住房的数量,通过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和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情况,按其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对象,并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者,经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对象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已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在取得实物配组后,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二、廉租住房管理
(一)签订租赁协议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确定的实物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以政府确定的租金价格计算,期限为两年,廉租住房租金按季缴纳。
(二)续签租赁协议
廉租住房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前,向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经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备案。
(三)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交纳租金。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3、办理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手续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租住廉租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租住资格,并收回承租住房,重新进行分配: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我市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的;
3、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不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7、房租费未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缴纳;
8、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9、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