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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9〕108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固原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和《固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固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廉租住房分配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必备条件:

  1、在市区具有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且2人(含2人)以上家庭人口;

  2、无房户;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2、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3、有严重残疾人的。

  (三)廉租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供及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资料信息以及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年龄结构、家庭人口数量及申请顺序等因素分批确定,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四)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低保证明);

  4、房屋租住合同;

  5、孤、老、残,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效证明;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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